p2p的理财产品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理财产品,从监管定性上,合规状态下平台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用户投入资金形成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平台只提供撮合居间服务,不参与资金归集、不兜底本息,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类业务不归入银行理财、基金、信托这类资产管理产品范畴,你不能用普通理财的保本预期看待这类产品,一旦平台偏离信息中介定位,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业务性质就会转向涉嫌非法集资,2020年国内已完成全部P2P网贷机构清退,现存对外售卖的所谓P2P理财项目大多属于违规活动。
p2p的理财产品法律主体关系拆解
出借的资金不会进入平台自有账户,合规模式下资金直接给到对应借款人,平台只收取信息撮合服务费,平台本身不对借款人违约承担偿还责任,借贷双方签署的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不是理财产品认购协议,收益来自借款人支付的借款利息,不是管理人运作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很多普通投资者会把它当成理财,根源是平台营销包装成理财产品,把多笔借款打包成标准化标的对外售卖,混淆居间借贷与资管产品的边界。
它不是资产管理产品。
持牌资管产品由银行、基金公司等取得金融牌照机构发行,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委托统一运作全部资金,投资者按份额享有资产整体收益,机构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持续监管。而P2P模式每一笔资金对应具体的借款对象,平台没有受托管理资产的法律身份,不具备资管牌照,不能归集资金统一调配,一旦出现资金归集行为,就突破了原有业务的法律边界,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红线。
p2p的理财产品合规与违规的区分标准
| 业务模式 | 主体性质 | 关键特征 | 风险等级 |
|---|---|---|---|
| 合规P2P网贷(历史模式) | 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 不碰资金池、不保本保息、标的一一对应借款人 | 借款人违约风险较高 |
| 异化P2P理财(不推荐) |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 归集资金池、承诺保本付息、虚构借款标的 | 本金损失概率很高 |
| 正规银行理财 | 持牌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 持牌发行、资金托管、信息定期披露 | 风险分等级管控 |
你可以通过三个可落地的条件快速判别项目性质,标的是否指向真实可追溯的借款人,平台是否明确拒绝任何保本保息宣传,资金流转是否绕开平台公司账户。只要宣传里出现到期刚性兑付、本息保障这类话术,不管名字叫什么P2P理财,都已经脱离原本信息中介的定位,属于异化后的违规业务。历史上部分平台就是通过包装理财产品,虚构借款人项目归集社会资金,最后出现大规模资金兑付困难的结果。
国内全部P2P网贷机构已于2020年完成清退,不再存在合法运营的P2P网贷平台。现在网络上出现的各类号称P2P理财、点对点出借投资的项目,没有对应的合法持牌主体,没有监管备案,全部属于违规对外开展的金融活动,参与之后你的资金很难获得制度层面的保护,即便签署书面协议,后期维权取证的成本也会明显高于普通正规金融产品。
发生逾期后的追责对象存在明确边界,原始合规模式下,出借人只能向借款的自然人或者企业追偿债务,不能直接起诉平台要求赔付本金,平台只承担信息披露、协助催收的义务。只有平台参与伪造资料、虚构借款项目、归集资金,你才可以追究平台对应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多数普通投资者不具备完整取证能力,很难完成证据收集,现实中不少出借人即便拿到胜诉判决,也难以追回全部出借资金。
- 不要将民间借贷类出借项目等同于受监管理财产品
- 任何宣传P2P理财保本高息的项目需要直接规避
- 现存P2P相关投资标的没有合法运营主体支撑
- 出借前分清追偿对象是借款人,不是中介平台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会直接约束P2P模式下的利息收益,超出司法保护部分的利息,即便合同写明约定,起诉之后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这一点和资管产品按产品合同获取收益的逻辑完全不一样。你计算预期收益的时候不能只看平台标注的年化利率,还需要扣除中介服务费、各类手续成本,才是实际到手的回报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