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逾期利息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分为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依据法释〔2014〕8号司法解释执行;一般债务利息看判决书原文约定,无约定就不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统一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起算点是判决指定履行期届满次日,截止到赔偿金全额付清当天,适用场景仅限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对方不按期赔付金钱类赔偿金,合同纠纷未起诉阶段的逾期资金损失不属于该利息,不能套用这个标准。
赔偿金逾期利息的两个组成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裁判文书主文里面直接写明的利息,比如判决书写了按LPR计算赔偿金利息,这部分就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如果判决书只写明赔付固定金额赔偿金,没有写任何利息条款,你就不能主张这一项利息。这部分利息只跟随判决原文,不会自动新增,很多人申请执行时会忽略核对判决书这一段内容,直接全部按加倍利息计算,会出现金额申报错误被法院驳回。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属于法定惩戒性利息,不需要判决书单独列明,只要对方超期没有支付赔偿金,你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就可以一并主张。计算公式为尚未清偿的赔偿金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逾期天数,基数只算赔偿金本金,诉讼费、保全费不纳入计算基数。哪怕判决书末尾没有单独写这句话,你提交执行申请书时也要主动写明要求对方承担该利息。
区分清楚两类利息。
| 利息类型 | 是否需要判决写明 | 计算标准 | 适用阶段 |
|---|---|---|---|
| 一般债务利息 | 需要,无约定不计 | 判决书约定利率 | 判决确定的债务期间 |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不需要,法定自带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判决履行期届满之后 |
赔偿金逾期利息的起算、截止与排除范围
起算时间不是判决出具当天,而是裁判文书指定履行期限结束的第二天。举例判决写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第十日到期没有给钱,第十一日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款项分批偿还时,每一笔还款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以执行法院认定的清偿顺序为准,多数地区执行案款优先抵扣本金。
该利息只适用于金钱给付类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合同违约赔偿这类给钱的案件可以适用;如果判决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拆除设施、返还物品这类非金钱义务,逾期不履行产生的是迟延履行金,不是赔偿金逾期利息,二者不能混用。
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当前核算这笔利息的直接依据,在你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核算执行标的总额时,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
你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要在申请事项中单独列明,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如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同时自行附上利息计算明细,写明本金、起算日期、逾期天数、利息总额,减少执行法官核算来回沟通的时间。
这个规则不适用于还没有起诉,只是双方私下约定赔偿金的场景,私下协议逾期付款,只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不能直接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