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的运行直接关系到金融安全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少数市场主体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还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我国法律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即操纵期货交易罪。要准确识别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首先需要清晰界定如何构成操纵期货交易罪,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市场参与者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前提。
从法律构成的基本逻辑来看,如何构成操纵期货交易罪需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核心要件进行分析,这四个要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该罪名的完整认定框架。其中,犯罪主体是认定该罪的首要前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操纵期货交易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一规定涵盖了市场中可能实施操纵行为的各类主体。自然人主体通常是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包括专业的交易员、投资顾问以及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的个人投资者;单位主体则更为广泛,既包括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各类参与期货交易的企业、投资机构等。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其实施了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并满足其他构成要件,都可能成为该罪的责任主体。
主观方面的故意心态是构成操纵期货交易罪的关键要素,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必须具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却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主观故意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是否存在刻意策划交易方案、集中资金或持仓优势、与他人串通配合等行为,这些客观表现都可以作为推定其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是由于对市场行情的误判、操作失误等过失行为导致期货价格出现波动,则不能认定为构成操纵期货交易罪。
操纵期货交易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也包括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市场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功能。而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通过人为干预价格形成过程,打破了市场的供求平衡和价格形成机制,使得期货价格无法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这种操纵行为会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导致投资者基于被操纵的价格进行交易而遭受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和对期货市场的信任,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如何构成操纵期货交易罪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所在。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类型: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通过集中大量资金或持仓,形成对市场价格的控制力,通过连续买入或卖出等操作,人为推高或压低期货价格,从而实现获利目的。例如,某投资机构通过多个关联账户集中大量资金,在短期内连续买入某一期货合约,导致该合约价格大幅上涨后,再集中卖出获利,就可能构成此类操纵行为。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对敲交易”。行为人通过与关联方或合作方事先约定交易细节,进行非市场化的交易操作,制造虚假的交易活跃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对市场行情的判断,进而影响期货价格走势。这种操纵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交易规则,但实质上是通过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破坏了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这种行为通过利用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虚假交易,没有实际的交易对手方和交易需求,纯粹是为了制造交易假象,操纵价格。例如,行为人控制多个匿名账户,在这些账户之间反复进行同一期货合约的买卖,人为放大交易量,推高价格后再在真实市场中卖出获利,此类行为也是操纵期货交易罪的典型表现形式。
此外,还有以其他方法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型操纵方式,确保法律规制的全面性。例如,通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性言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利用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高频交易操纵等行为,只要其本质上属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操纵期货交易罪。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操纵期货交易罪的客观行为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操纵行为与期货价格波动或交易量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影响价格的行为都构成该罪,必须区分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与操纵行为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如何构成操纵期货交易罪还需要结合相关的量化标准和证据要求。例如,对于“资金优势”“持仓优势”的认定,需要结合同期市场的整体资金规模、持仓分布等情况进行判断,通常以行为人持有的资金或持仓占市场总资金、总持仓的一定比例作为参考依据;对于操纵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需要考虑期货价格被操纵的幅度、持续时间,以及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等因素。同时,证据的收集也至关重要,需要通过调取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通信记录、行为人供述等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的操纵行为、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监管,操纵期货交易罪的设立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准确界定如何构成操纵期货交易罪,不仅能够让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够引导市场参与者树立合法交易的意识,明确行为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操纵期货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各类操纵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机构而言,则需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期货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